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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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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建建管〔2015〕363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取消建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建管〔2015〕363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的后续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5年7月31日17时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受理4个一体化资质的延续申请。

  二、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分别申请换发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换证不考核企业业绩。

  建筑装饰装修一体化三级资质证书可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换证。

  三、企业申请换证,须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审批权限分别一次性提出换证申请,未申请换证的资质按自动放弃处理。

  具有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与其它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一并进行。

  四、企业申请换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需登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建筑业企业换证的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五、企业申请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须按有关要求提交申请(见附件2)。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企业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苏建科〔2013〕623号)的要求,及时填报相关信息。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换证后企业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三个月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相关资质(甲级工程设计资质,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回)。

  七、各地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处025-51868628,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025-51868833,行政审批办公室025-51868202。

  附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

  2、一体化资质企业申请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有关要求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29日

 

  附件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市[2015]10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的行政审批。为做好已取得一体化资质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原一体化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证。

  三、已取得二级及以下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管理规定申请资质升级。

  四、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应先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换证办法,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

  五、自2015年7月31日起,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自2015年8月15日起,我部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同时废止。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7月14日

 

  附件2:

  一体化资质企业申请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有关要求

  一体化资质企业申请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须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填报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1、登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注册新用户(已有账户的除外);

  2、账户审核通过后,进入系统点击“工程设计”的“换证(一体化)”选项;

  3、填报《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4、将以下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系统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原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7)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5、提交申请

  上述上传资料的原件由各省辖市、县(市)建设局(委)审核。